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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額外加收小費及服務費、開瓶費,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2010/7/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及服務費、開瓶費等,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若屬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消費者至餐館用餐,餐飲業者於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等,業者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若業者收款時隱匿上開費用致短開統一發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第52條規定,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如經查獲3次,依同法條第52條規定,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消費者購物消費取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業者開立發票金額與消費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或業者不願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同時提醒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稽核科鄒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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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台灣也快變成萬萬稅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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