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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四月第三次陳江會談達成之共識,經濟部日前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等,即日起受理陸資來台。符合資格之陸資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必須事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許可後,始得來台設立子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大陸的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亦同。
而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逾30%,即視為陸資;大陸企業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單次或累計投資逾10%,視為直接投資,都必須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此外,為加強查核機制,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8,000萬以上陸資,應每年向經濟部報財務報表,以及接受檢查。另具軍事目的及影響國家安全之陸企,則限制或禁止來台投資。
至於開放投資項目,採正面表列並分階段開放,第一階段開放業別細目,包括:製造業六十四項,如紡織、電子電腦、機械、汽車等;服務業一百一十七項,如石礦、批發零售、運輸、觀光、資訊、電信等;及公共建設(非承攬)十一項,如民用航空站、港埠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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