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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與罰鍰有何差別咧~~現在就來看看吧!

  兩者都是政府為了實施公權力,依據法律對於行為違反規定的人民施以處罰的方式。這兩者雖然都是要把罰款繳給政府,但是由於處罰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在意義上便有很大的差異。

  罰金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為五種主刑中的一種。用來處罰一些與財產有關或者情節比較輕微的違反國家刑罰法律的犯罪行為。罰金依據刑法相關規定,科處的方法,可細分為四種:第一、是專科罰金。這是針對輕微犯罪所規定的主刑。也就是說,這種犯罪最重只能判處罰金。像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就是專科罰金的犯罪。第二、是選科罰金。有些犯罪的法定刑,是把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種或兩種主刑,都列在同一犯罪法條之下,由法院按犯罪的情節和犯人的態度等情況來選擇科處刑罰,罰金就是可以選擇從輕處罰的刑罰之一。第三、是併科罰金。有些情節重大的財產犯罪,處罰的法條除了規定要判處很重的徒刑以外,還可以一併科處相當數額的罰金。像公務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除了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外,還可以再科以天文數字的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第四、是易科罰金。受刑人所犯的罪,最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為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的關係,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用繳納罰金的方式,替代應該執行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經過准許繳了罰金以後,就算執行完畢不必到監獄去坐牢了。

  由於罰金是刑罰的一種,依據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只有法院依據法定程序,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才可以處罰。所以,一個人若受到罰金的處罰,必須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

 

  罰鍰雖然也是政府用來處罰人民方式的一種,但是在性質上卻與罰金迥不相同,因為罰鍰屬於行政罰的一種。行政罰是政府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所以,科罰鍰的法律依據是相關的行政法律,科罰鍰的是這些行政法律所規定的主管機關。由於行政法律形形色色,主管機關也遍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科罰鍰最多該算是主管交通違規的交通機關和警察機關了。法院雖然是科處罰金的唯一機關,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也是科罰鍰的主管機關,像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者到場後無正當原因而拒絕證言、拒絕具結,法院依這些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用裁定科證人一定金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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