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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經營之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爾來有民眾來電詢問關於藥局調劑藥品與銷售成藥,應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為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由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示,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故藥局只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可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由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並無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之銷售,甲藥局得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另乙藥局除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有兼賣藥品或嬰兒奶粉、婦幼用品等其他貨物之銷售業務,則乙藥局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藥局如有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速向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以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須就查獲之漏稅事實補稅外,仍應就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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