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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或職工福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來電詢問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列報職工福利?抑或屬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另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之健康檢查費用,並不因係由員工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付健檢機構而有所不同,均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 條第5 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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