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9.04 財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8045519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並自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施行之日(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
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第 3 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
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 4 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
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第 5 條 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
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
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第 6 條 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第 7 條 第二條至第五條之減免,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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